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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之二十四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篇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2024-04-25
  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等重点,严查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食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案
 
  2023年10月10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徽州区某医院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医院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餐具消毒柜未张贴消毒时间表、餐具消毒后留有水渍、留样冰箱空间不够实际使用、临时菜品堆放处未采取封闭措施等情况。该医院食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医院食堂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中心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3年11月28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老服务中心食堂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三、休宁县市场监管查处某养老机构食堂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3年11月28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养老机构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内待使用的食用油,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四

  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集中供餐单位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12月11日,黟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集中供餐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TAGS:食品安全 假冒 监管 商标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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